(一)补贴对象
全市各级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或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青年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日照市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申请补贴之日,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其他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含)。
3.在日照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日照市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须依法注册、守法经营,申请人须为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
4.家庭在日照市无其他住房信息且自本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至补贴申请期间无住房交易记录。
本办法所称家庭包括:青年人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个人。
所称其他住房包括: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已办理网签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通过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不包括依法取得的农村住房)。
(一)补贴申请
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实行常态化申报。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填报相关信息,并填写个人承诺书,向日照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购房补贴。
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实行“网络化申报、不见面审批”方式申领。青年人才通过微信搜索“日照人才发展集团”,点击“人才购房”,进入补贴申领页面;随后,点击页面中的“补贴申请”,按照提示步骤即可完成凭证申领。
日照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系统挂接、人工核查等对申请人的婚姻、学历学位、社保缴纳、商品房网签、贷款合同、不动产交易登记等信息进行查验,并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发放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不能兑换现金,不能重复申领,自领取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过期自动作废。
(二)补贴使用
1.青年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使用购房补贴可在基金会员单位正常优惠基础上,对房屋总房款100万元以下(含)的,可使用的青年人才住房补贴凭证数额不超过10万元;总房款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含)的,可使用的青年人才住房补贴凭证数额不超过15万元;总房款150万元以上的,可使用的青年人才住房补贴凭证数额不超过20万元。
2.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不能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能在非青年人才住房发展基金会员单位使用。
3.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使用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特殊情形需要撤销或变更的,应退回已使用的购房补贴后,相关部门再予办理。
4.不动产交易登记机构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日照青年人才购房”,产权登簿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不退回领取的补贴。
1.本办法与现行人才购房政策不交叉重复享受。
2.日照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申请采取诚信申领方式,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青年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才黑名单,永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纳入青年人才住房政策失信单位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再出台新的办法。
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凭证使用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如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4.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等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