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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22-12-01 点击:244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专委会细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是(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经纪专委会)由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专委会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经纪专委会是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市房地产经纪专委会的住所设在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办公室。
第六条  市房地产经纪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指导行业发展,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基本信息库;
(三)推动会员横向联合,抱团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四)根据会员单位需求,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年度房地产经纪发展论坛等活动。发布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报告,助力会员企业决策。开展行业调查、专题研究和考察交流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平台;
(五)反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积极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做好全市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日照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八)承办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房地产经纪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专委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
(二)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三)拥护专委会的章程;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取得相关专业学历、职业资格证书;
(五)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受本专委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本专委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细则,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二)按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依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专委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有担当的人士担任。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明确角色定位,自觉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起管理、协调、服务工作责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
(一)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提名名单,参考主管部门近年来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和企业实际情况酝酿产生;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专委会会长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主办行业论坛活动
(三) 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等研讨主题沙龙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会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