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设计专委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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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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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组织名称: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设计专委会是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设立。
第三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设计专委会是由日照市从事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企业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专委会宗旨:凝聚设计力量、促进学术研究,增进行业交流、增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设计专委会的住所设在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办公室。
第六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设计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指导行业发展,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技术规范及质量和各种定额标准,组织推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
(三)推动会员横向联合,抱团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四)组织行业职业培训、资格认证、技术咨询、对外交流、行业会展及产品推荐等活动;
(五)反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积极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积极指导和督促会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
(八)承办主管单位和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协调会员与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联动行业专业人员,协调解决各类疑难问题。
第七条 设计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
(2)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3)拥护专委会的章程;
(4)单位会员、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二)单位会员
凡与设计有关之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企业机构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装饰企业,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三)团体会员
凡与设计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其它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受本专委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信息咨询、宣传
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本专委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
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采用轮值会长制度,每半年轮值一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
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
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明确角色定位,自觉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起管理、协调、服务工作责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专委会当值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主办至少1次行业论坛活动;
(三) 组织至少2次行业交流活动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等研讨主
题沙龙;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会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设计专委会是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设立。
第三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设计专委会是由日照市从事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企业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专委会宗旨:凝聚设计力量、促进学术研究,增进行业交流、增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设计专委会的住所设在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办公室。
第六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设计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指导行业发展,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技术规范及质量和各种定额标准,组织推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
(三)推动会员横向联合,抱团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四)组织行业职业培训、资格认证、技术咨询、对外交流、行业会展及产品推荐等活动;
(五)反应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积极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积极指导和督促会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
(八)承办主管单位和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协调会员与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联动行业专业人员,协调解决各类疑难问题。
第七条 设计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
(2)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3)拥护专委会的章程;
(4)单位会员、团体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二)单位会员
凡与设计有关之室内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的企业机构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装饰企业,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三)团体会员
凡与设计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其它单位,均可申请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受本专委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信息咨询、宣传
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本专委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
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采用轮值会长制度,每半年轮值一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
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
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明确角色定位,自觉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起管理、协调、服务工作责任;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专委会当值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组织主办至少1次行业论坛活动;
(三) 组织至少2次行业交流活动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等研讨主
题沙龙;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和会员单位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