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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22-05-31 点击:17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社团登记机关指定披露载体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协会内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部室或分支机构秘书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协会秘书处部室主任或分支机构主任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策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