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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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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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日照房协。
第二条 日照房协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列讲话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质量、促进城乡住房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日照房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日照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日照房协的住所设在日照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
行业管理;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抱团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指导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为企业出具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信息资料,根据行业和市场需要举办展览,搭建采购平台,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各区县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房地产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与市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建立广泛联系,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加强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日照房协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
(四)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交纳会费,拖欠不交视为自动退会,不颁发会员证。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七)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外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房产沙龙,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轮值。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协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行业较广泛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协会名称: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日照房协。
第二条 日照房协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列讲话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质量、促进城乡住房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日照房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日照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日照房协的住所设在日照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
行业管理;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抱团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指导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为企业出具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信息资料,根据行业和市场需要举办展览,搭建采购平台,开展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各区县房地产业协会的联系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定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房地产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与市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建立广泛联系,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加强合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相关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日照房协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
(四)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交纳会费,拖欠不交视为自动退会,不颁发会员证。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七)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外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房产沙龙,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轮值。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协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行业较广泛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