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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的通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18-10-16 点击:221
各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障房源信息真实有效,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意见,我会制定了《“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已经我会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附件:“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
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真房源”标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房源信息真实有效,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真房源的标注、识别、认定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房源,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对外出售的房屋。
第四条  真房源应当同时符合依法可售、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的要求。
第五条  依法可售,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出售的,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出售、限制出售等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真实委托,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是其所有权人有出售意愿的,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了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
第七条 真实状况,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区位、用途、面积、结构、户型、图片等状况,应当与房屋登记状况及客观事实一致,不存在误导性表述和虚假宣传。
第八条  真实价格,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标价,是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公布或者当前明确表示同意发布的出售价格。
第九条  真实在售,要求房源信息中的房屋当前正在出售中,不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从业人员已知或者应知已成交和出售委托失效的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的真房源标识,可参照本指引。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