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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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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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 照各单位:
《日照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 照各单位:
《日照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 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地名管 理办法》《日照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建筑物的命 名(更名)、名称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区、建筑物,是指经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具有明显地名意义的住宅区、建筑物、建 筑群等地理实体。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负责本 辖区内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建立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信息库,通过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互通住宅区、建筑物建设 项目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通名应单 独使用,一般不得叠加。
第七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等的词语。
(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提倡使用体现人民 群众美好向往与期盼、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丰富文化 内涵的词语,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含 义不健康、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词语。
(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属旧城(村)改造的原则上沿用原 名称,传承地名文化。
(四)一地一名,不得在同一住宅区、建筑物内再命名若干小 名。
(五)名实相符,体现规划,着眼长远,反映特征,通俗易懂, 好找易记,不得随意更名,保持名称的稳定性。
第八条 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语语义明确,用字准确、简明、规范,使用规范汉字 书写和普通话读音拼写。
(二)以古今行政区划(域)名称作建筑物专名的,应在上述 地域范围之内,居区域关键位置,发挥主导功能。不得以古今行 政区划(域)名称作住宅区专名。
(三)一般不使用人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四)住宅区命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及其简称。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六)不得使用带有“大、洋、怪、重”等特点的语词或符号: 1.含义与其实体的用途、类型、规模明显不符的词语,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环 球”“欧洲”“宇宙”“中央”“天下”“华夏”“万国”“特 区”“首府”等词语;
2.外国人名、地名、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的词语;
3.含义怪诞离奇,带有“.”“·”“-”等非文字符号、无 特定含义的数字,以及汉字和数字组合且无实际意义的词语;
4.同一城区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谐音。汉字书写 完全一致,以及在其他已批准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日照”“新” “大”等修饰或者限定成分的,属重名;汉语拼音拼写形式完全一 致(不包括声调)以及方言读音相同的,属同音。
第九条 住宅区、建筑物可以使用以下通名:
(一)大楼、大厦、商厦:指 24 米或者 8 层以上具有综合性 办公、商业功能的单体或者联体建筑物。
(二)广场:指占地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有 3000 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 场、消防通道),具有商业、办公、休闲娱乐、餐饮、居住等多 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在一定区域内或者 行业居主导地位的建筑物、建筑群。使用时,通名前须增加显示 用途或者类型的修饰词语。
(四)城:指占地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完善的住宅区,或者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 休闲娱乐、餐饮、居住以及生产等功能的建筑群。
(五)花园、花苑:指绿地率达 50%以上、多草地和人工景点 的住宅区。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占地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 达 45%以上的低层住宅区,不靠山的不得以山庄命名。
(七)别墅:指以 2~3 层为主、占地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容 积率不超过 0.35 的住宅区。
(八)园、苑、轩、庭、村、寓、家、居、院、小区:指达不 到广场、城、花园、花苑、山庄、别墅等命名条件的住宅区。
(九)楼、舍、亭、坊、阁、馆:指达不到大楼、大厦、广场、 中心、城等命名条件的建筑物。
(十)不得使用“国”“邦”“郡”“府”“州”“市”“区” “县”“镇”“乡”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地名通名,“岛”“洲” “海”“湾”“湖”“港”“岸”等自然、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 以及“街”“门”“世家”“公馆”等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作通 名。
第十条 住宅区、建筑物命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 划许可阶段并联办理,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之前, 通过查询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信息库或者电话咨询等方式,查询 拟使用的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 予以更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 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名称转送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本规定要 求的名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纳入信息库 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名称,民政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修改后进行名称备案。
第十二条 拟申请更名、注销名称的,由有管辖权的单位(产 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等)向原名称备案机构办理 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备案登记表, 以及证明业主同意的材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 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更改,符合 规定后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住宅区、建筑物名 称,不得随意增删或者更改标准名称中的字词。
第十四条 违反地名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对住宅区、建筑物 进行命名、更名的,以及公开使用非标准名称的,民政部门不予 承认,名称不受保护。相关部门在核发相关许可以及有关证照时, 应当使用标准名称。
第十五条 住宅区、建筑物名称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已 命名的住宅区、建筑物要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六条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 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者用字不规范的;
(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更改名称的;
(四)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