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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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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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会员利益,规范协会行为,发扬民主,依据《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条 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听取会员除名申诉,并作最终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理事会要求或3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政策、法规要求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授权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同等数量的理事联名提请审议的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制度第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草案;
(二)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及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制定会议纪要,有监事参加的会议要求监事签名确认,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发布公告,及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二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条 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听取会员除名申诉,并作最终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理事会要求或3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政策、法规要求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授权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同等数量的理事联名提请审议的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制度第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草案;
(二)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及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制定会议纪要,有监事参加的会议要求监事签名确认,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发布公告,及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