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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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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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协会的正常活动、维护会员的利益、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此财务管理规定。协会财会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协会财务管理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年末向协会理事会汇报本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说明主要支出项目,提出次年财务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协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岗位分为会计和出纳,一人一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九条 会计人员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协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协会的会计或出纳。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帐目及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一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必要变更的,要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计帐本位币。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虚报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由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出纳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清、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必须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差错。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五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第二十六条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页、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结账 和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工具等。按取得时间顺序,分类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的原始价格登记入帐,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价格入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直接记入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报请协会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会计手续。
第三十三 购置各类财产物资,凡涉及控购的商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控办手续,然后按厅里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遵守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及谎报。
第三十五条 协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行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协会财务管理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年末向协会理事会汇报本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说明主要支出项目,提出次年财务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协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会计岗位分为会计和出纳,一人一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九条 会计人员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协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协会的会计或出纳。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帐目及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一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必要变更的,要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计帐本位币。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虚报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由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出纳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清、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必须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差错。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二十五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第二十六条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页、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结账 和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设备、工具等。按取得时间顺序,分类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的原始价格登记入帐,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价格入帐。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直接记入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清理、报废等报请协会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会计手续。
第三十三 购置各类财产物资,凡涉及控购的商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控办手续,然后按厅里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遵守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财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及谎报。
第三十五条 协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行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