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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责任编辑:admin 日期:2024-11-18 点击:214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日照房协。
第二条  日照房协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习近平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质量、促进城乡住房建设,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57号。本会网址:www.rzsfdcy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日照市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达标评估等工作,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四)组织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
(五)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六)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杂志、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七)搭建采购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各级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
(九)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企业、项目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组织培训企业人才,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开展行业纠纷调解;
(十二)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四)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日照房协只设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
(五)支持本协会工作。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通知申请单位。
(四)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交纳会费,拖欠不交视为自动退会,不颁发会员证。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本协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七)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外推荐人选。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每两个月组织一次房产沙龙,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轮值。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协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行业较广泛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二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三十三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四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三十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十六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七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三十八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一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二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三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四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五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六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七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八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九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十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一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五十二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三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五十四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十五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十六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七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八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九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一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二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三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四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六十六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